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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部分计划实施项目进行变更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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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黑扶办联〔2018〕14号)和“监管九条”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抚远市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部分计划实施项目进行变更的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执行。

2023年我市收到《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的通知》(黑财指(农)〔2023〕36号),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下达到我市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21万元。按照《关于抚远市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计划的批复》(抚政函〔2023〕3号)文件精神,我市认真组织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市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经抚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请示,《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抚远市2022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计划部分项目进行变更的批复》(抚政函〔2023〕24号)文件批准,对部分计划实施项目申请变更。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原计划拟变更项目

1、寒葱沟镇红丰村购买打包机项目,计划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19.3万元。不予实施。

2、鸭南乡平原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计划使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62万元。不予实施。

二、变更后计划实施项目

通江镇东发村鲜食玉米加工生产设备项目,计划使用中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81.3万元。

以上变更后计划实施项目共1个项目合计281.3万元,特此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3月23日至4月1日。

监督电话:12317    0454-2132899

受理单位:抚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附件: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抚远市202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计划部分项目进行变更的批复(抚政函〔2023〕24号).pdf

 

 


抚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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