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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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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切实加强阻水片林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实施方案》(黑河办字〔2024〕22号)的部署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根据我市辖区内河道实际情况,禁种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排干、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范围内。

禁种要求: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和非防浪林等树木)。如发现种植高杆作物,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所受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乡镇(场)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自通告之日起,各级河湖长将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454-2132584。

特此通告。

抚远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监审:李志勇

审核:邢思龙

编辑:于在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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