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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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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盐业领域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权限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食盐专营办法》
第8、12、26 条

   

  省、市、县

  2

  盐业领域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食盐专营办法》
第14、16、28条

   

  省、市、县

  3

  盐业领域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食盐专营办法》
第10、14、15、27条

   

  省、市、县

   

   

   

   

  抚远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食盐领域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30、31、33条 

   

  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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