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抚远市人社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 人社领域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黑人社规〔2021〕4号) | 包容观察、行政建议 | 省、市、县(区) |
附件4
抚远市人社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 人社领域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2 | 人社领域 |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3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 涉及劳动者3人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4 | 人社领域 | 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逾期不改正,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5 | 人社领域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6 | 人社领域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7 | 人社领域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8 | 人社领域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不履行责令整改行为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的;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对案件调查造成影响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未造成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9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1条、或者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次、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1人、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未取得违法所得的、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无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10 | 人社领域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 (1)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2)收取劳动者押金500元以下的(3)初次违法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11 | 人社领域 | 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12 | 人社领域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1次劳务派遣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没有违法所得的,派遣人数10人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13 | 人社领域 |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处罚 | 逾期10日以下未支付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14 | 人社领域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收取劳动者财物折合人民币500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回访 | 省、市、县(区) |
附件5
抚远市人社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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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抚远市人社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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