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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民政局“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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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民政领域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

民政领域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退还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3

民政领域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4

民政领域

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配合收缴殡葬迷信用品、土葬用品等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会同有关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5

民政领域

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恢复原状,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并主动上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会同相关部门取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6

民政领域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缴违法所得,积极恢复墓穴占地标准面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案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7

民政领域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停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并对已制造、销售的设备积极销毁、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8

民政领域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非盈利目的、工作疏忽、未流传到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9

民政领域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及时整改并未对附近地区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未造成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0

民政领域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强制改正,并视情节及违法主体给予处罚。

县级

11

民政领域

对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涂改等情形的处罚

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强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2

民政领域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3

民政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4

民政领域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5

民政领域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6

民政领域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7

民政领域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能够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3.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并做出承诺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8

民政领域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19

民政领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3.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追缴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0

民政领域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1.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1

民政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2

民政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退还收取报酬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3

民政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4

民政领域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如实陈述违法行为;2.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违法行为不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市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减轻行政

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

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民政

领域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县级

2

民政

领域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县级

3

民政

领域

制造、销售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制造、销售数额较小;

3.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县级

4

民政

领域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抄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县级

5

民政

领域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1.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县级

6

民政

领域

违反关于地名命名和更名原则的处罚

积极配合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告知提示、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县级

7

民政

领域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社会团体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

2.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

3.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事后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说明合理原因的;

4.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及时更正的;

5.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3个月内,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承认情况并上缴营利所得的;

6.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8

民政

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但事后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说明合理原因的;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及时更正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但主动与登记管理机关沟通并终止分支机构的;

6.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在3个月内,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承认情况并上缴营利所得的;

7.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9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1.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事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情况的;

2.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0

民政

领域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1.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主动返还募得资金并得到单位和个人谅解的;

2.开展募捐活动时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主动停止募捐活动的;

3.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1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1.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主动改正后向捐赠人依法开具捐赠票据的;

2.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主动改正后依法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3.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2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且主动改正并返还财产的;

2.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但没有造成负面影响,且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并说明合理原因的;

3.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并得到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谅解的;

4.以上行为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3

民政

领域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首次违反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自行纠正或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其他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联合有关部门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县级

14

民政

领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后果轻微;

2.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

3.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追缴违法所得,说服教育。

县级


市民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

领域

减轻行政

处罚事项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减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

层级

1

民政

领域

在公墓内构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2

民政

领域

利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3

民政

领域

非殡葬管理机构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及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播放哀乐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4

民政

领域

生产、经营殡葬迷信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5

民政

领域

擅自新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6

民政

领域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7

民政

领域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8

民政

领域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2.上缴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3.并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9

民政

领域

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2.供述违法具体行为;

3.主动支付相应修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10

民政

领域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强制改正,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11

民政

领域

对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地名标志擅自设置、拆除、涂改等情形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恢复地名标志原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强制改正,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12

民政

领域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

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3

民政

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所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4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

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5

民政

领域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

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6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

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7

民政

领域

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1.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有弥补的空间;

2.受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5.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

预警提示、说服教育、指导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县级

18

民政

领域

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或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或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或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减轻处罚。

县级

19

民政

领域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1.主动退回骗取的资金、物资;

2.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追缴违法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0

民政

领域

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3.上缴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县级

21

民政

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承诺不再发生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县级

22

民政

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退回收取的报酬

3.承诺不再发生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七条

责令改正退回收取的报酬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县级

23

民政

领域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1.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3.承诺不再发生违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县级

24

民政

领域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1.及时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主动供述登记管理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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