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处罚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处罚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不制定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2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3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4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5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6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7 | 政府采购领域 | 权限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8 | 政府采购领域 | 对权限内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9 | 财政监管领域 | 权限内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是 | 无 | 县级 |
附件2
本部门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需列出本领域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是否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不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理由 | 权力层级 |
1 | |||||
2 | |||||
3 | |||||
4 |
附件3
**部门/**市(地)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
2 | ||||||
3 |
附件4
**部门/**市(地)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
2 | ||||||
3 |
附件5
**部门/**市(地)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
2 | ||||||
3 |
附件6
**部门/**市(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
2 | ||||||
3 |
抚远市财政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 领域 | 减轻行政 处罚事项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 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财政 领域 |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责令监护人加强看护;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2 | 财政 领域 | 对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3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县级 |
4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5 | 财政 领域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6 | 财政 领域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7 | 财政 领域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 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 县级 |
8 | 财政 领域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 1.责令当事人立即终止并纠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 3.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且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对违法供应商采取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