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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医疗保障局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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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医疗保障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权力层级
1医疗保障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能够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的,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同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后,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附件3





医疗保障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权力层级
1医疗保障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医疗保障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3医疗保障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4医疗保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5医疗保障对以违反医药价格管理政策等为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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