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城管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不包括乱扔动物尸体的) |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五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责令自行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 | 县(区)级 |
抚远市城管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利层级 |
1 | 城市管理 | 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遗撒泄露的道路污染物的。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未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洗,污染道路的,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液体货物的车辆不密闭运输,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滞留车辆”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区)级 |
2 | 城市管理 |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处以 5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3 | 城市管理 | 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继续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器具,并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4 | 城市管理 |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二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按每车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并可以滞留运输工具”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市级、县(区)级 |
5 | 城市管理 | 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1.《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项“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从事露天烧烤经营的,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等处环境卫生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暂扣其烧烤设备”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
6 | 城市管理 | 对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处罚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清理环境污染物。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2020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 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