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商务和口岸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字体: 打印 分享

  抚远市商务和口岸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我市商务工作依法行政进程,制定本制度。

  2.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进行。

  3. 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人员必须以市商务局的名义作出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

  2、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3、执法人员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培训合格后,持执法证件上岗。

  (二)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

  (1)办理各种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必须在行政权限范围内发放证件,审查材料齐全完整。

  (3)实地检验符合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完备。

  (4)使用格式化文书,项目齐全、内容规范,送达及时,手续完备、档案标准。

  2、行政处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2)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得当;

  (3)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

  (4)符合法定程序并履行审查批准程序。

  (5)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使用财政统一的专用票据;

  (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销毁物品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7)使用格式化文书,项目齐全、内容规范,送达及时,手续完备、档案标准。

  (三)行政执法监督

  1、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组织学习依法行政有关法律知识;

  3、有年度行政执法总结;

  4、受理的行政案件按规定时限办结;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