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商务和口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综合办公室对我局执法人员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监督,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执法监督的范围:
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立案、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适用和执行罚款、没收、查封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执法监督的方式:
对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
对行政处罚进行案件审核;
接受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组织执法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考核评议;
对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方式。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本局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投诉。办理时,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可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
局综合办公室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对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发现有关执法工作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错误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成执法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