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抚远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单位、科室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局法制股负责。
第五条 上年度相关行政执法数据信息,各科室在每年12月31日前形成报表,于1月5日前报局行政执法综合监督股。
第六条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进行专项统计,专项执法统计报表应当于执法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好报送局行政执法综合监督股。
第七条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1)法制学习、培训统计: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2)普法宣传统计:内容包括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明白卡、普法现场咨询、张贴标语等;
(3)规范性文件统计:每年1月底前将本局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统计;
(4)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局拥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局行政执法综合监督股年审;
(5)投诉举报统计:咨询数、举报数、受理数、办理情况;
(6)执法检查统计:专项检查的次数、执法人员数;
(7)行政复议次和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数、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
第八条 行政执法科股室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数据,瞒报数据,故意造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