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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水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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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水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水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水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利用政府和水务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微信等公示水行政执法。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水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水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水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编制水务系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水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水务部门法制机构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和有行政执法权限的直属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水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由水务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发布、更新。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水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部门调查核实,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远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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