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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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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市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文化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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