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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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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司法局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弄虚作假。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取得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市政府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六条  实施现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

  第七条  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机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日常监督主要围绕: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落实情况;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资格情况;

  (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具体文化市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执法决定按月报县司法局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案卷评查、跨部门行政执法现场交叉检查、专项检查、举行听证会、查阅台账、材料报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系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监督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

  第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市司法局可以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报请市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撤销。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况抄送市监察委员会和市检察院。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年度本单位执法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抚远建设考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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