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抚远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抚远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文化市场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文化市场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文化市场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文化市场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文化市场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文化市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文化市场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司法局。
第五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可结合公务员年终考核工作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评定晋升级别和奖励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