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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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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docx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争议时;

(七)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五条、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七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八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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