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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远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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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法办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抚远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现将《抚远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中共抚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抚远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深入开展,增强行政执法单位履职履责透明度,规范和加强抚远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专栏(以下称专栏)的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信息对外宣传、引导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抚远市行政执法单位的社会形象,促进全市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有序发展,保障抚远市政府门户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抚远市行政执法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专栏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工作。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专栏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抚远市司法局负责专栏信息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相关栏目,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共同做好专栏建设和信息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网站信息发布联络员。联络员承担采集、编辑和及时发布本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工作任务。

第五条 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查,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才发布。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报政府办分管领导审核,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发布、阅读传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以及省委办公厅名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和市委办公室名义、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黑龙江日报等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办法;行政执法单位事前应向群众公开公示的内容,包括办事流程图、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质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清单、服务指南、投诉举报渠道、工作计划、权力清单、执法依据等;行政执法单位事后应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信息和行政执法工作简报。但涉及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信息按本制度第五条处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转载文件、电报的来源。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电报,应当从文件、电报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转载链接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信息发布的跟踪监测,发现网上信息内容失当或过期,应及时与审核机关对接将信息撤回。

第九条  严格遵守密码管理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员要对后台登录的密码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采用记分制考核。年底将各单位得分进行通报,评分结果纳入各单位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成绩。对在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导致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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