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既是深化投资管理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加快对外开放的有力举措,也是服务企业、改革创新的具体要求。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可以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体现人性化监管与服务企业相统一的执法理念。
二、包容免罚清单模式主要内容
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是指对初次发生、情节轻微、非主观故意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不再进行行政处罚,而是教育和责令改正。该模式旨在优化执法理念,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便于行政执法部门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一)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同时,该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上述规定赋予了行政执法部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裁量权力。此外,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这方面的规定。《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二)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应当划分三个以上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标准;(三)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四)对适用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五)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其他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
(二)清单分类。包容免罚清单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简称“免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简称“轻罚清单”)。“免罚清单”可具体分为某种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罚清单”主要指某些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三、包容审慎监管主要内容
(一)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特点,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在包容期内,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一般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规范涉企检查事项,严格按照各执法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包容审慎监管适用条件。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方可适用包容审慎监管:一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是具备整改条件;三是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四是属于各执法部门包容免罚清单所列情形。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 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觉主动改正或承诺在一定限 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到在全市推广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和包容审慎监管,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立即梳理行政处罚事项,认真研究,根据清单分类,科学制定本部门或本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外公布并实施。同时将工作情况及“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司法局。
(二)统一施行。在制定“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梳理、合理审查、标准统一,将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排除在清单之外。“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发布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执行,实现同一事项、同一尺度、同一标准,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准确,有效维护执法权威,促进执法公正。
(三)严格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此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在清单制定时要一并予以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立足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根据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动态调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抚远市市司法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