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

【字体: 打印 分享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条例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采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无污染、生态环保的鲜花、植树、网络、祭文、集体祭祀、代祭代扫等方式进行祭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七条 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采取文明节俭、低碳环保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八条 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为居民提供祈福墙、追思纪念房间等文明祭祀场所。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在清明节、中元节、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组织开展集体祭祀活动,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条 在禁止区域内不得焚烧、抛撒各类祭祀用品。

禁止焚烧、抛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在街道、路口、广场、公园、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焚烧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祭祀用品,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祭祀用品的,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在草原上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纸、冥钞、纸钱,用锡箔和纸扎成的金银锭、纸人、纸牛、纸马,各类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证件等仿制物品。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