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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十乱”整治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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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十乱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六城同创”和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部署

要求,全面提高市容环境水平,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

决定在抚远城乡范围内开展城市“十乱”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以下“十乱”行为

(一)“乱搭乱建”。严厉打击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内违建抢

建行为;重点整治住宅小区、主要街路、背街巷道、城市出入口、车站

周边、机场沿线、城乡结合部、河道、林区等区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证擅自违法建设行为。

(二)“乱摆乱占”。重点整治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摆

摊设点、堆放物料,以及超市、饭店、修车洗车、二手车销售租赁等商

家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货物等行为。

(三)“乱扔乱倒”。重点整治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建筑(装修)垃圾、型(散)煤灰、污水和大件废物等行为。

(四)“乱贴乱挂”。重点整治随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条幅、

散发宣传品等行为,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牌匾广告、电子显示屏、充

气模型、流动广告车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五)“乱停乱放”。重点整治违规设置车位锁、隔离桩(柱、墩)

等障碍物的行为;“僵尸车” 占用公共空间长期停放、不移动或不使用

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

规定停放、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等违法停车行为。

二、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后由当事人自行清理,

恢复原貌;对未能自行清理的,由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相

关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干扰或阻挠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城市“十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向执法

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2122319。

四、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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