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市监发〔2020〕50号
关于印发《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公室、法规股、消费者权益保障股、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管理股、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股、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沿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正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寒鸭市场监督管理所、同鑫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做好我市打击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现将《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专项行动落实。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4日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佳市监发〔2020〕53号)精神,进一步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靠、取得实效,根据佳木斯市局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健全执法合作机制,提升执法能力,加大打击力度,斩断地下产业链,坚决按期高质量完成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目标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
局成立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尹作成
副组长:冯洪伟、翟忠福、赵立群成 员:曹云星、曲 波、刘 铎、韩胜昔、赵建军、冯殿明、叶继超、高守民、袁红海、刘春健、杨恩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时抽调局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推进落实、上报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各科室根据自身职责主动认领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靠,取得实效。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产品加工监管。加大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不得采购使用非法渔获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要求,开展水产制品加工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重点记录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料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负责指导各所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强水产品经营监管。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水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要求,采购的水产品特别是捕捞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原料控制和管理,不得采购加工制作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水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文件,确保原料可追溯。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指导各所开展此项工作。
(三)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加强对电商平台售卖“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行为的监管。采取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监测关键词库和违法违规模型库,对属地电商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网络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相关违规信息并依法处理。加强对属地电商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平台治理规则,完善禁售商品服务名录和违禁词库,督促平台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信息,终止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总局、省局下发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依法处理。
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管理股负责指开展此项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以及总局、省局、市局移交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四)加强广告监管。凡属于依法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一律禁止发布广告;凡属于依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一律禁止发布广告。组织对野生动物交易广告开展专项监测,重点监测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媒介,及时处理监测中发现的“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涉及野生动物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及时约谈收视率、收听率高的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互联网媒介,综合运用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等手段,督促平台严格广告审核发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加大广告监管力度,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以及总局、省局、市局移交的,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第一时间依法核实查处。
网络交易与商品市场管理股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对广告监测中发现的以及总局、省局、市局移交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涉及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其他非法水生野生动物交易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属地查处。
(五)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的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违法出售、购买、食用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对发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采购、加工、经营非法渔获物及水产品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要追溯上下游的来源去向,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一查到底。
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股负责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总局、省局和市局交办案件的查处。
(六)开展社会共治。积极发挥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及热线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水产品加工流通、连锁经营、餐饮酒店、交易市场等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及龙头企业示范作用,强化行业规范约束,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和公开倡议活动,倡导不买、不卖、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督促水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动员媒体、企业、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宣传长江禁捕工作,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形成人人参与的共治格局。
消费者权益保障股负责展社会共治工作。负责做好投诉举报工作。
(七)广泛开展宣传。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发布公益广告,广泛宣传《“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公共》、相关法律法规、消费知识及专项行动成效,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经营者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社会氛围。
办公室负责与媒体联系开展宣传工作。
局法规股负责做好曝光典型案例工作。
四、行动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点打击市场销售《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明确的已经实施禁捕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第二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打击市场销售“一江、两湖、七河”即长江干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大渡河等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完善相关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细化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及报表报送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加强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及时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开展执法联动,切实形成执法合力。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发挥刑事司法在打击犯罪和强化市场监管职能中的突出作用,切实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三)加强督查督办。局将适时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大案要案挂牌督办。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强化信息报送,专项行动期间,每周各报送工作信息1篇,每月18日前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田莉莉
电 话:13512659699
电子邮箱:516653999@qq.com
附件:《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统计项 | 单位 | 本月数 | 累计 | ||
市场检查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 | 家次 | ||||
检查农贸(批)市场 | 个次 | ||||
检查商超 | 个次 | ||||
检查餐饮单位 | 个次 | ||||
网络监测 | 监测电商平台(网站) | 个次 | |||
对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 | 个次 | ||||
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 | 条 | ||||
执法办案 | 案件 情况 | 非法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水产品案件 | 件 |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 | 件 | ||||
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 件 | ||||
非法交易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 件 | ||||
其他 | 件 | ||||
立案(总计) | 件 | ||||
结案(总计) | 件 | ||||
查获 情况 | 查获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 千克 | |||
查获非法渔获物 | 千克 | ||||
罚没款 | 万元 | ||||
移送线索 | 农业农村部门 | 条 | |||
移送案件 | 公安部门 | 件 | |||
宣传引导 | 媒体宣传报道 | 次 | |||
曝光典型案例 | 件 | ||||
其他 | 投诉举报 | 件 | |||
督查督办 | 次 | ||||
部门协作(联合执法、检查等) | 次 | ||||
说明:本表每月20日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