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 (委托单位名称) |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办公地址 | 抚远市抚远镇长江路西段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投诉电话 | 2138315 |
法人代表 | 尹作成 | ||
经费来源 | 财政全额拨款 | ||
队伍编制 | 按三定方案为准(编制未定)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 ||
执法依据(委托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盐业管理条例》等。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3、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7年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行政奖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10月19日通过)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6、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7、行政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