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案件来源: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 |
核查: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 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告,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
不予立案:无违法事实,附相关材料、报告,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局领导批准 |
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
违法行为成立,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
违法行为成立且符合法定情形,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建议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建议移交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核审。 |
处罚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听取陈述申辩) |
听证告知:属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审核机构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
审核机构审核后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将案卷、处理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
制作听证报告 |
决定:报局领导决定;复杂或重大案件交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等原因可批准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等原因,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延期 |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
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
送达:依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
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付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结案,立案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