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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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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抚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日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标志,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执勤工作、对外办事窗口业务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带配套的帽子,不同季节服装、制服与便装不得混穿。着常服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工作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公共场所执勤时吸烟或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玩手机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二条 局督察队负责监督、考察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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