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民政局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抚远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民政局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具体执法行为。
第三条 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开前,民政局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