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公示

【字体: 打印 分享

抚远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

公开办事内容和程序公示

 

一、派出所直接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出生登记

1、十六周岁以下人员出生落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随父或随母出生落户。非婚生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

2、补报往年出生(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出生落户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需要申报往年出生登记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凭DNA亲子鉴定办理。

3、收养子女落户

公民收养的儿童需提供凭收养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

4、遗弃儿童、收养婴儿落户

公民收养遗弃儿童、收养婴儿需提供捡拾弃婴证明或收养证落户。

5、出国(出境)人员出生子女回国落户

出国(出境)人员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需提供婴儿国(境)外出生证明(需经大使馆认证或公证处翻译公证);婴儿回国所持证件;结婚证;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或通过互联网数据共享核查到的死亡人口信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

2、应征入伍或正在服现役公民注销户口

本市公民应征入伍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士兵证》或《军官证》《军队出具的服现役证明》等能证明申请人正在服现役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3、迁往国外、港澳台注销户口

已在外国、境外定居的本市公民,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外国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注销人已取得他国(境)国籍(身份)的依据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

4、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公民失踪需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

(三)市外迁入

1、工作调转落户

通过省、市人事组织、劳动部门调动的干部及工人,或者中、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录的人员需提供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调转、考录、招录审批表或录用通知单(复印件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接收单位证明、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申请人结婚证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需要提供),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2、投靠落户

佳市范围以外的夫或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原件,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还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录用公务员落户

录用公务员落户需提供组织(人社)部门的录取通知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4、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公民刑满释放返回原籍落户的,需提供刑满释放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5、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或落户介绍信,原籍在省外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往届毕业生需提供单位接收证明或落户介绍信及学历证明,原籍在省外的提供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6、转业及复员军人落户

经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申请落户我市的,需提供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或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军人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复员退伍军人证原件、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7、随军落户

随军落户需提供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军官证

原件、随军落户介绍信、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8、购房落户

在佳市购买住房或商业用房的外地公民,可为产权所有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办理落户。已获取产权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结婚证原件、申请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未获取产权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结婚证原件、购房合同和机打发票、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迁出市外——户口迁出至省外

省外高校录取新生入学迁出户口需提供省外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省外公安机关签发准迁证迁出户口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迁出。

(五)市内迁移

本市公民因居住地址发生变动要求迁移户口或分户并户的,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具有房屋所有权市内迁入落户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机打合同和发票、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居民集体户迁入亲属家庭户落户的需提供本市居民集体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单位)因房屋动迁、出售等理由正当的,可向本市非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申请户口迁移;分户、并户的需提供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机打合同和发票、离婚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相关材料,能证实申请人确实分别居住或共同居住,方可办理分户、并户手续。人户分离、空挂户不予办理分户、并户。

(六)返回原籍落户

1、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回落户

入学前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需提供学历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

入学前为我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没有完成高校学业中途退学返回原籍,需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迁出返回

我市居民已迁往外地,但因离婚等原因,现返回我市居住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迁出证明、离婚证原件(离婚返回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项目变更及更正

1、变更兵役状况

公民申请变更兵役状况需提供入伍证通知书、士兵证、军官证等能够任何能证明服役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2、变更服务处所

公民申请变更服务处所需提供现单位出具的服务处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3、变更住址

公民申请变更住址需提供现住址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4、变更宗教信仰

公民申请变更宗教信仰需提供本人宗教信仰合法有效证件(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5、变更婚姻状况

公民申请变更婚姻状况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6、变更身高

公民申请变更身高需提供体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7、变更、更正文化程度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序需提供合法有效学历证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8、变更血型

公民申请变更血型需提供体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9、公民变更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申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10、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

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不符需要更正的,经调查核实全国人口信息库,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变更。

 

11、增加曾用名

公民可申请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已有曾用名的一律不再增加曾用名。

12、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姓名变更需提供变更更正姓名的理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公民申请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变更更正姓名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原身份证应当收缴。

(八)补办证件及出具证明

1、户口簿遗失补发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需提供户内成年人口申请、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

2、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需要开具证明的,需提供拟为儿童落户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3、临时身份证明

对于符合条件、自己能准确提供本人及家人信息的外地公民,需提供本人申请,经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核实,可以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4、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5、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7、亲属关系证明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8、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注销户口证明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二、分局审批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公民补录户口

对于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由于长期在外地打工或系统升级等原因造成人口信息丢失的,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补录人口信息。需提供原始户籍信息资料(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普查资料等户口登记资料)、村居(单位)证明等生活轨迹证明材料、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相关生活的图片、网上各类信息综合排查结论(人像、逃犯、户籍)。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2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

(二)项目变更及更正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公民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公证处出具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公证书、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能证明姓名差错的原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中的相应一项、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2、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组织人事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证明。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3、变更更正民族

未满十八周岁符合条件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含)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三、市局审批办理的户籍业务

(一)市外迁入——租房落户

在本市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符合租房落户条件的外地人员,由落户意愿的可在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可凭落户申请书、租房合同、房主提交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房主的有效证件、产权部门出具的租房落户人在市区没有其他房屋产权的证明,与房主共同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并填写出租房主同意落户证明书、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到市政务服务大厅户籍窗口即时办理。

(二)项目变更及更正

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变更更正姓名

十六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公民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公证处出具申请人变更姓名的公证书、单位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能证明姓名差错的原始户口簿、身份证、驾驶证、结婚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中的相应一项、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2、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组织人事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证明。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3、变更更正民族

未满十八周岁符合条件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含)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分审批表》、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或公民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经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核,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市局户政管理部门在1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变更。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