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查方式及结果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1 | 林木种苗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结果公示、通报、处罚等 | 《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发〔2003〕54号):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任务;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承担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参加制定、修订有关林木种苗的地方标准及林木种苗技术研究。 | 检查全市各苗圃的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
2 |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结果公示、通报、处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等 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情况 |
3 | 除治森林病虫害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结果公示、通报、处罚等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 | 检查14个乡镇及国有林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情况 |
4 | 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 检查结果公示、通报、处罚等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9月10日实施):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采伐迹地是否更新,是否合格 |
5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检查结果公示、通报、处罚等 |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重点检查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