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林木采伐许可证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由村委会开具《权属证明》或持林权证向林草局提出申请。
2.林草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核实情况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
3.集体林采伐有村集体有村集体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林草局现场核实后做出公示(10天) ,无异议给予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村级权属证明》。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育林基金按木材价值的0%收取。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个月。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办公地址:抚远市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股。
八、办公电话:0454-2132873
九、监督电话;0454-2132873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实地查验:林草局派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 批准、审核报批:逐级上报审核,申请批准。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使用林地申请。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立项及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开采矿藏项目,要有采矿许可证。
3.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书,临时机构提供成立机构的文件。
4.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 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占用面积小的项目可用勘验表代替)。
7.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以上材料一式六份。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5项规定的材料。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或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植被恢复费:(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六、办理时间:县级20个工作日
七、办公地址:抚远市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股
八、办公电话:0454-2132873
九、监督电话; 0454-213287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林草局受理后现场现场勘察;
3、报主管局长审批;
4、发放许可证并公示。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检疫人员和生产经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书名材料以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6、林木种子生产地点五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现执行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3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办公地址:抚远市林草局种苗站。
八、办公电话:0454-2137786
九、监督电话; 0355-7832350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办理程序:
1. 办证人提出申请。
2.检疫人员根据申请要求,到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办理检疫证书,发现检疫对象的到指定地点消毒处理,检验合格后办理植物检疫证;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三、应提交的材料
1.调运检疫申请书
2. 检疫要求书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免征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执行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办公地址:抚远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办公电话:0454-2137786
九、监督电话; 0454-2132873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办理程序:
1. 办证人提出书面申请。
2.检疫人员根据申请要求,到现场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办理产地检疫证书。
三、应提交的材料1.产地检疫申请书。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执行时限1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
七、办公地址:抚远市林草局森防站。
八、办公电话:0454-2137786
九、监督电话; 0454-2132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