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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公告

索引号 23088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942023127171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内容,
发文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7-24 成文日期 2023-07-24 15:07
生效日期 2023-07-24 15: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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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环保措施不落实、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和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4日。

二、整治重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和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收购站(点)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对全市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无证无照、违规回收经营的站(点)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从根源上解决废品回收站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大队、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将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再生资源行业中非法用地或占用耕地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不符合城市管理标准,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影响市容卫生环境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保不达标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集中分拣处理场所无地面硬化,无外墙围挡,无防扬撒、防渗漏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

(4)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九)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监督举报

 为有力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调动全社会力量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现象实行有效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举报电话: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0454-2122008

市消防救援大队

0454-2123119

市公安局

0454-2132570(也可直接拨打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54-2138315

市生态环境局

0454-2195469

市商务和口岸局

0454-213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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