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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602023126858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6-12 成文日期 2023-06-12 16:06
生效日期 2023-06-12 16:06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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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使用于一般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程序。

(二)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使用于紧急程序。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确认)流程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流程。

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简化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后,补齐相关手续。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四)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应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454-213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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