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一、申请
(一)凡持有我市城市、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二)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37元,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12元。
三、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一)城镇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15288元,农村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9624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五)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审核审批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结果进行审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给予《不予纳入告知书》,符合条件纳入的给予《纳入告知书》,并将审批(确认)纳入人员进行长期公示。
五、保障政策及发放
(一)低保金。城乡低保标准减去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二)专项救助。
1、医疗救助;
2、冬煤补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每年11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200元。
3、高龄补贴。凡具有我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人,可享受高龄补贴每月100元。
4 、失能、半失能补贴。本地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中低保对象失能老人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人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中失能老人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人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
5、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失能老人补贴的不能享受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六、申请人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核查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相关信息计入政府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如有瞒报不报,一经发现将停发并追缴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予以一至三倍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低保单人户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重病人员是指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八、动态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根据变化及时增发、减发、停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在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政策
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454-2132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