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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引号 230883卫生健康局12332023123207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成文日期 2023-03-16 09:03
生效日期 2023-03-16 09: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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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机关: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何家峰

地址:抚远市长江路西段卫生大厦

受委托组织:抚远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姜然

地址:抚远市长江路西段卫生大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现将抚远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抚远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具体实施。

一 、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53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2010年12月29日修正);《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 年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修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二、 委托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权力。

三、 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依照卫生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其他行政执法权。

四、 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行政机关责任。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受委托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组织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为受委托组织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五、 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期限自2023年03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委托书一式2份,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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