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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场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230883文体广电和旅游局1227202312586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构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3-22 成文日期 2023-03-22 09:03
生效日期 2023-03-22 09: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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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抚)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230883MA7G8KDC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徐**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抚远市太阳都市花园1号楼4单元501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2023年01月24日晚09时42分,接到抚远市12345网格中心转交市民举报,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5个未成年人在4点左右到首席公馆歌厅唱歌,2023年01月25日11时10分至 2023年01月25日12时29分,执法人员陈星宇(08040621006)、郭彦良(080406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进对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进行调查取证,该歌厅营业执照:92230883MA7G8KDC39;《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230833160003,设置包房9间,执法人员在首席公馆歌厅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和账本显示2023年01月24日15时40分至2023年01月24日18时05分共5人,4女1男在二楼888包房进行消费60元,执法人员对监控视频和账本进行现场录取、对现场检查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01月25日12时29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情况有刘*在场见证。

2023年1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程**、程**部分身份信息微信截图1份,到公安机关调取户籍信息显示为未成年人,并远程视频对未成年人程**、程**在监护人程**陪同下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远程调查询问视频录屏1份,通过询问后到公安机关调取其他在场人员汪**、汪**、吴**户籍信息显示是未成年。监护人程**确认5名未成年人中程**、程**是自己家孩子微信截图1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佳抚)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 2023年01月25日11时10分至2023年01月25日12时29分,执法人员对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进行调查取证检查等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调取视频监控取证照片8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微信截图取证照片3张,证明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4、程**、程**在监护人程**陪同下制作微信远程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相关情况(附远程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光盘)。

5、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相关情况。

6、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查询函》2份、抚远市公安局《程**常住人口详细》、《程**常住人口详细》、《程**住人口详细》、《原**常住人口详细》、《吴**常住人口详细》、《汪**常住人口详细》、《汪**常住人口详细》、《汪**常住人口详细》、《汪**常住人口详细》原件各1份,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程**、程**和监护人程**;未成年人吴**和监护人原**;未成年人汪**和监护人汪**;未成年人汪**和监护人汪**的个人信息,确认程**、程**、吴**、汪**、汪**为未成年人。

7、当事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抚远市首席公馆歌厅为依法设立的娱乐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投资人为徐志禹。

8、当事人投资人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主要负责人刘*身份证复印件1份;徐**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是现场负责人刘*,证明当事人主要身份和权限关系情况。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圆(60元);3.罚款:壹万圆(10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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