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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27202212016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22〕27号
发布日期 2022-11-24 成文日期 2022-11-23 14:11
生效日期 2022-11-23 14: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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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对《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行修改修改后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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