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每年拨付一定专项保护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审核非遗保护中心、非遗保护学会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方案,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研究确定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局在预算执行中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项目补助费和传承人补助费。
第七条 项目补助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持、传承活动、展示推广、民俗活动、规划编制、宣传出版、咨询评审、交流培训、数据库建设等。
第八条 传承人补助费是指用于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发生的支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会对全市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统筹管理,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会共同制订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会根据年度计划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使用保护资金。具体包括:
(一)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文本制作、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研修、培训、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费,用于补助申报国家、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非遗工坊等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四)代表性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抚远市政府采购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抚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