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抚远05号
王*:
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30203****
地 址:抚远市香榭水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抚远市小南山水厂大力加湖亮子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捕鱼活动。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柒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