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环罚〔2023〕抚远04号
抚远市抚远镇宏昇废品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33MA1BCW****
地址:抚远市抚远镇交通局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范**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抚远市抚远镇宏昇废品收购店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