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滨南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1B5C****
地址:抚远市迎宾路加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场区生活废水的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废水监测数据完全缺失,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