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抚远01号
黑龙江省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C45N****
地址:抚远市抚远镇香山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
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农垦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厂区搅拌站北侧有砂土堆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抚远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