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战略要求,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纳税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各类网店以及支持我市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抚远登记注册,在县域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的电商企业及与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和各类网店、农村合作社、创客群体等。
第五条 扶持重点主要是对构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人才培训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品牌打造和质量认证、促进抚远农村电商内生能力发展、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机制、形成农村电商发展新业态等方面做出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单位、群体或个人等予以适度补助奖励。
第六条 鼓励本地企业自建电商平台,本地企业自建电商平台且实现农特产品(包括俄罗斯商品)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扶持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开办网店。对新开网店(注册上线六个月内网店)连续三个月以上月均销售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500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网店(注册上线六个月内网店)月均销售额在2000元以上,且连续三个月月均销售额增幅在10%以上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涉农电商企业或个体(注册地为乡镇或销售农特产品的企业或个体)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农特产品本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500万元的电商主体(若本年度销售额存在首次突破以上几个阶段的情况,以最终年度销售额为奖励依据,不进行累加奖励),分别给予年度销售额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对获得产品质量国际有机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SC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企业自建农产品溯源系统的,按照5万元/套的标准补助。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支持电商企业外出参展。企业、个体工商户、种养殖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致富带头人等,经市电商发展中心同意,参加国内组织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展会,予以企业展位及差旅费60%的补贴,最高补贴每个单位每次不超过2万元。(其中差旅费参照本市公职人员最低标准);
(四)支持电商企业自主创新。鼓励生产企业创新开发适合网络销售的新产品并上线销售,新产品单品线上年销售额超过20万元,奖励0.2万元;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奖励0.5万元;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奖励1万元。
(五)支持物流配送快递企业整合资源,构建商品“下乡进城”的物流配送网络体系。对建成覆盖所有乡镇、交通沿线行政村或全市80%以上行政村的收发快递网点,业务运营正常的快递物流企业,根据年收发网货业务量大小,每件补助标准0.5元,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六)支持农产品上行,对县域内的电商企业(包括个体电商),根据年度物流运输网货件数,综合考虑价值总额、单件重量、客户评价等因素,上行农特产品(包括俄罗斯商品)物流配送按照每单货补贴0.5-1.5元,生鲜货上行每单补贴1-2元的标准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未就业人员的电子商务培训。凡聘请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进行电子商务培训,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市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时间不少于10天)300元/人;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及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800元/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组织部门及企业培训补贴。
鼓励传统企业、电商企业、个体网店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外出参加电子商务相关培训。经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同意外出参加电商培训的,予以培训费及差旅费70%的补贴,最高补贴每单位每次不超过1万元。(其中差旅费参照市公职人员最低标准)
第九条 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建设
(一)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发挥职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为我市电商经营者免费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管理及活动费用补助。
(二)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发展壮大。年吸收正式会员达到20户、50户以上,并能正常运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每年兑现一次。申请对象根据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的通知要求,每年按时申报,同一主体区分不同类别适用本办法的不同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的一个类别按照相应条款进行补贴扶持,不重复或叠加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抚远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产品定位、电子商务营销渠道等情况;企业网络营销、建设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明细表、汇总表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按照程序申报资金,办理拨款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奖励严格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扶持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报市场监督机关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二)同一出资人以他人身份创办多个电商主体,并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扶持奖励资金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远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抚政规〔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