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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政规〔2021〕2号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022021115586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1-18 成文日期 2021-01-18 13:01
生效日期 2021-01-18 13:01 废止日期 2022-01-01 18:01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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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20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2020年抚远市扶持口岸外经贸发展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措施(黑政发〔2016〕34号)精神 结合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黑政规〔201812)》,进一步扶持市属外经贸企业,夯实外贸发展基础,巩固外贸回稳向好态势,推动我对外贸易向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地方财政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市属外经贸进出口企业,重点奖励边境小额贸易项下的边贸进口企业。

    (一)在外埠口岸年进口贸易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贸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奖励;企业贸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即可拨付奖励资金。

(二)在抚远口岸进口木材、水产品的,按每美元给予0.18元人民币奖励。在抚远口岸进口煤炭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在抚远口岸年进口大豆1万吨以下的,按每美元给予0.06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1-3万吨的,按每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3-5万吨的,按每美元给予0.15元人民币奖励;年进口大豆达5万吨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0.18元人民币奖励。

第二条 对在抚远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给予如下奖励扶持:  

(一)对在抚远注册的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万立方米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0人民币奖励。

(二)对未在抚远注册的外贸企业,年进口货物量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按每万吨给予企业2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三条 市属边贸企业从抚远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大豆、水稻、玉米大麦、红小豆、绿豆、芸豆、高粱、燕麦、乳制品、饲草、饲料、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关归类第三章),每吨20元给予企业运费补助奖励;进口木材、煤炭,立方米(15元给予企业运费补助奖励港口与汽车联运的给予每个集装箱(重箱)800元运费补助。

第四条 木材加工为深加工产品(木制品或木制品组件),销售量在2000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产品给予100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0元人民币扶持;木材加工为粗加工产品(锯材),销售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每立方米产品给予15元人民币扶持,销售量在3000立方米(含3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产品给予30元人民币扶持。以抚远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销售发票上具体销售数量为核准依据。

 对在抚远注册的贸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照当年税款所属期纳税金额中地方所得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5%给予企业奖励。

 市属边贸企业需在市商务部门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申报相关奖励政策;对于未备案企业,不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本政策由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奖励由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工信局负责核算,海关和税务部门配合数据核查,奖励资金每半年兑付一次,按全年兑付标准执行,年终达到兑付条件,一次性补齐所差奖励金额。

 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政策解读: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7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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