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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索引号 230883商务和口岸局120220171147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03
发文机构 商务和口岸局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3-13 成文日期 2017-03-13 09:03
生效日期 2017-03-13 09: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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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竞争性选择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项目管理体制

(一)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市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参与抚远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

(一)用于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二)电子商务孵化运营中心

(三)仓储物流配送

(四)跨境电商产业

(五)电商运营推广

(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广告宣传及其他与电商发展相关配套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1、电商办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电商办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关于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该单位被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后,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运营主体的重新招标或评审工作。

3、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电商办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验收仍未通过,电商办负责收回已支持财政资金。

市财政局或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或审计,评审或审计结果将作为拨付后续资金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结算所需资料。

5、各项目运营主体保证至少三年运营期,期满后如运营机构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一、市电商办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四)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电商办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与拨付等工作。

三、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有对项目内容保密的法律责任。如有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验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电商办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电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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