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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远市关于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0220171147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03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7]28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成文日期 2017-05-12 10:05
生效日期 2017-05-12 10: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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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1728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抚远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抚远市电子商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工程顺利实施,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抚远市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在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资金是抚远市政府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电商发展办公室为扶持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承办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农村主要实施单位。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审核意见及时核拨扶持资金或作出不予核拨说明。

    (二)市审计局对扶持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

    (三)市电商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负责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草拟出下一阶段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审核经过企业主管部门资质确认的“企业使用扶持资金申请”,并报请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四)市电商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各自分管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五)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六)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对象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注册登记的电商企业及个人;

    (二)扶持对象必须加入市电商协会,并遵守电商协会的各项要求;

    (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经过核准或备案;

    (四)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审批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请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如满足《抚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政策》中任何一条扶持政策,均可按照《抚远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向市电商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电子商务企业及个人店铺需提交:

    (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店铺或个人店铺情况说明(交易额、解决贫困居民就业情况、品牌创建情况等);

    (四)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店铺地址;

    电子商务协会需提交:

    (一)电子商务协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电子商务协会成立的批复;

    (三)电子商务协会基本情况说明及成员名单;

    电子商务配套企业(物流、快递、培训机构、仓储、电子商务指导中心、电子商务服务站点、O2O体验店等)需提交:

    (一)电子商务配套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承建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补助资金拨付。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承建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材料审核后对承建项目进行实地调查评审,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项目实施内容的一致性后,财政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建立项目档案。市电商办、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对当年没有安排使用完且次年仍需使用的结余,由市财政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资金: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二)未做到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违规情形。

第六章  评价、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个人)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个人),主管单位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抚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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