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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远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奖励的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0220171146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7]27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成文日期 2017-05-12 10:05
生效日期 2017-05-12 10:05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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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1727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抚远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

的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远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的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抚远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

的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精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财政扶持

市财政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1. 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奖励

(1)对入驻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两年内免除电商企业办公场地租金并提供免费的办公设备及免费的仓储设施。

(2)入驻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与基地指定快递企业合作的,享受一定金额的物流补贴。

(3)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壮大,当协会吸收会员数量突破1005001000时,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协会被省、市评为优秀协会,另行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2. 运营业绩奖励

(1)对具有示范效应,通过B2B(企业之间)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3万元、10万元、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所称经营主体指在抚远市注册并运营的企业或个体,或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

(2)在第三方平台上建设线上线下结合(O2O)的本市特色农产品、食品、旅游产品及通过本市途径进口俄罗斯商品的电子商务营销运营主体,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核准,年度网上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引进和培训人才奖励

(1)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工作满1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专科大学毕业生的奖励5000/名;本科大学毕业生的,奖励1万元/名;引进研究生毕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2万元/名。

(2)本市电商企业为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安排贫困居民、下岗职工等人员就业的,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后,每解决一人就业,奖励企业5000/年,并负担其社会保险。

(3)鼓励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家庭的未就业人员的电子商务培训。凡聘请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进行电子商务培训,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市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时间不少于10天)300/,;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及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800/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了3个月)2000/人的标准给予培训组织部门及企业培训补贴。

4. 电子商务进农村奖励

(1)对于建设市级电子商务服务指导中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须具备后台运营、电子商务体验、产品展示功能等)。

(2)对于在乡(镇)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和O2O体验店(须具备电子商务体验、产品展示功能)的企业,经验收合格,每个服务站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于在村级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的企业,每个服务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开设的乡(镇)、村二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仓储及物流配送奖励

(1)鼓励利用存量厂房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套设施,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为本市2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仓储服务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专门为工业产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配送乡(镇)村级服务网点10个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20个村以上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2年。

(3)与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基地合作的快递企业每年发出快递件达10万单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10万单为基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万单奖励0.1万元。

6. 创建品牌奖励

(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名牌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鼓励产销一体化的本市特色产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二、税收优惠

1. 在我市注册且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两年内免征各种税费。

2. 对从市级以上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其它政策

1.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实施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2. 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个体电商)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获得我市信用担保支持。

3. 享受国家、省及我市相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 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四、附则

1. 符合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向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2. 市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和复核后,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再核拨至申报企业或个人。

3. 本扶持政策与此前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扶持政策为准。

4. 扶持对象不重复享受同一内容的奖励政策。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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