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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远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0120151141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03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6-09 成文日期 2015-06-09 10:06
生效日期 2015-06-09 10:06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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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抚中省直各单位:

  《抚远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抚远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进一步规范抚远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区”)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障互市区正常运营,营造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好、环境优的互市贸易氛围,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让广大边民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互市贸易中增加收入,促进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远互市区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抚远县辟建中俄边民互市贸易区的批复》(黑政函〔1997〕90 号)批准设立的从事边民互市贸易的区域,严格按照边民互市贸易相关规定进行有效管理。边民互市贸易区由核心功能区和一般互贸区构成,互市核心功能区设查验区(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进境查验专用通道)、仓储交易区(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和收购区。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在对边民互市贸易履行监管职责中,应坚持依法监管、方便快捷、文明服务、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 互市贸易管理机构

  第四条 抚远县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抚远边民互市贸易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县边民互市贸易的发展与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边民互市贸易服务中心和电商研发推广中心。

  办公室负责制订、实施互市区有关管理制度,组织互市区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服务中心负责引导和发动双方边民积极参与边民互市贸易,积极组织货源在监管中心内交易,并负责互市贸易运营流程的服务。

  电商研发推广中心负责整合优势资源、拓展边民互贸网上销售渠道、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新途径、构建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 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驻互市区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其他各相关单位在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抚远海关负责对海关监管场所、进出海关监管区(互市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管,并负责走私案件的查处。

  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互市区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抚远边防检查站负责对互市区内的边检限定区域进行管理。

  抚远海事处负责对运载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船舶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等部门根据需要负责为边民互市贸易提供服务。  

  第三章 互市贸易的管理

  第六条 严禁不经查验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进出互市海关监管区。

  第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进境查验专用通道,由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抚远边防检查站、管理中心按区域职责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是互市商品的仓储和交易场所,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中心和运营主体各司其职,对互市商品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 互市贸易运行流程

  第九条 俄罗斯边民以自然人身份在抚远工商局申领入区经营登记证、租用场地后从俄方将互市贸易货物通过中方口岸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进境查验专用通道接受口岸查验部门查验,符合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品种、质量标准后,经海关监管运输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在海关监管的仓储交易中心内进行交易,抚远边民或来抚远的游客从仓储交易中心带进(县内或国内)的商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每人每日8000元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政策。边民从仓储交易中心带进的商品(日用品)自用剩余部分,由政府指定的企业在边民互市贸易商品收购区收购,在收购区完税后进入国内市场。

  第五章 互市商品的管理

  第十条 中俄双方边民进行互市贸易的商品,必须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的要求,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管。

  第十一条 俄罗斯商品从边民互市贸易货物进境查验专用通道进入互市监管中心进行互市贸易,由抚远海关负责监管商品品种、产地等,对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验放行,对不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扣或退运;由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不符合要求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按规定作销毁、退运或其它检验检疫处理。

  第十二条 抚远县边民通过互市贸易每人每日购买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8000元人民币或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海关按规定征收关税。

  经批准进入互市监管中心的游客,购买互市商品带离互市区的,海关可按边民携带物品限量掌握。

  第十三条 边民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应向口岸查验部门申报,如实申报商品品种、产地、数量、价格、金额等,接受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查验。

  第六章 从事互市贸易的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俄罗斯边民在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俄罗斯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后,可以组织互市商品进境并在互市贸易监管中心设点经营。

  第十五条 抚远县边民凭《边民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其他人员出入须经管理中心办公室批准,出入互市区内边检限定区域的,凭抚远边防检查站签发的边检限定区域通行证出入。

  第十六条 进入抚远货运口岸(莽吉塔江海联运深水港)码头作业的俄罗斯籍人员,要在抚远边防检查站登记备案,并接受抚远边防检查站、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管理。

  第七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互市贸易的船只、运输车辆须经管理中心办

  公室审批,查验部门备案。船只应具备相关有效证件,船员必须适任。

  第十八条 靠泊抚远货运口岸码头的中俄船只及其运载的物品由抚远海事处、抚远海关、抚远边防检查站和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管和查验。

  第八章 港口管理

  第十九条 抚远口岸货运码头是进出口互市货物装卸作业场所,由边民互市贸易服务中心牵头管理,抚远海事处、抚远海关、抚远边防检查站、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进出码头的船只、车辆必须服从指挥和管理,有秩序按规定区域停靠,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九章 监管中心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青云国际会展中心一层为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根据需要可在抚远口岸货运码头港区内设立边民互市贸易仓库)。

  第二十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的运营主体在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其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监管中心的运营主体,在管理中

  心和抚远海关的指导下,完善监管中心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规划经营商品种类的分区设置,分类经营,统一规划装修,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将互市贸易监管中心打造成互市商品旅游购物聚集地。

  第二十四条 运营主体负责科学合理规划监管中心场地布局,划定小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区及车位;划定边民等候、休息区,并配置相应的座椅等便民设施。

  第十章 进驻互市区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须向管理中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进驻收购区经营的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区内的相关部门(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请管理中心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章 互市区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互市区内的治安管理由抚远县公安局负责,监管中心经营主体、各进驻部门、企业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运营主体等部门积极维护正常的互市贸易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互市贸易环境。

  第十二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抚远海关、抚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市贸易监管中心的经营主体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对在互市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运输车辆和船舶不服从管理、不服从调度的,取消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资格,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互市监管中心的商户不服从管理,视情节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运营主体有权终止铺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互市区内从事互市贸易的经营户或边民、个人,在互市交易过程中涉嫌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海关查实的,或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取消其参与互市贸易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进入互市区经营资格:

  (一)不服从管理,只收费不服务,经教育不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教育不改的;

  (三)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不依法纳税的;

  (四)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垄断经营或恶性竞争,损害边民和其它企业利益的;

  (五)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抚远县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中心根据互市贸易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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