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抚远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性资金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
(二)国家和省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由政府担保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外金融组织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
(四)由政府担保或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国内各类银行贷款;
(五)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自筹资金和事业收费资金;
(六)其他政府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原则、资金投向和方式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列入国家重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优先考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对入库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报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计划项目草案。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审批规定,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六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市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档案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和改革局。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促进审批提速、规范项目实施。
第七条 未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启动预算评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程序。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相关手续后,报发展和改革局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根据资金来源,报发展和改革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明确概算。
(一)原则上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概算超过估算10%的,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未超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但大于50万元的,需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同意后,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三)对概算未超过可研估算投资,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的,重新报批可研报告后再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项目建设期人工费按年度结算文件或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造价信息发生大幅上涨以及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前期批准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审批,行业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施工预算及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依据概算、施工图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不得突破项目概算。需要对招标控制价(预算)依法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的项目,应将确定的施工招标控制价(预算)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对招标控制价(预算)的评审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预算)经评审后,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公共资源交易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后,交发展和改革局汇总,报分管市领导并市长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对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监督;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由交通运输局进行行政监督;水利工程由水务局进行行政监督;农业(含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工程及渔港渔业工程由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监督;生态环保类工程由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监督;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等省属或地方国资能源企业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工程由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二)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据项目审批流程和项目建设内容,加强项目前期手续审核,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及财务活动全程实施监督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管理。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关于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参照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方式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达到纳入统计条件的,应当及时报统计部门纳入统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黑龙江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项目审批、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等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发改、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环保、消防、应急、档案、审计、监察、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工程咨询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具体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片解读: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26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