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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索引号 230883应急管理局1154202312302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 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3-16 成文日期 2023-03-16 16:03
生效日期 2023-03-16 16: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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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高火险期。

二、落实火灾防控责任。严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林长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层层签订包干承诺书,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构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落实地块包片管理责任制,把防灭火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林区草原基层、山头地块和防火一线。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或管理区域的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签订联防协议书,协同做好联防区域防灭火工作。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除经依法批准外,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草原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对进入防火区的人员、车辆严格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集中保管。严禁火源、火种和危险品进山。依法打击森林草原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一律依法严惩;对失火、纵火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党政领导、防火责任人、防火督导检查组要深入火灾易发、多发和火源管理薄弱的地方和责任区检查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排查风险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充分发挥“两书一函”作用,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迟缓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做好扑救准备。要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响应机制,明确应急措施。各级防扑队伍防火期内,要实行执勤、备勤、靠前驻防,保持临战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科学有力有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足量储备扑火必备物资,修缮林区道路,确保扑火需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及时报告火情,确保信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警电话报警。


市  长:1811b85f263f2f863dcef45b89dbf30.jpg


2023年3月15日

文字解读:关于《抚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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