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黑龙江省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意见明确,从2015年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并入一般公共预算;完善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经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

  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方面,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支持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切实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对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符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在哈尔滨市的省直单位和有条件的市、县从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起,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需求编制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预算组织实施。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