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号59
案 由:关于对规范农药经营市场发挥供销社职能的提案
提 案 人:唐伟 供销联社 13946483222
内 容:
一、法律依据:
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9号令第二十条要求,准予经营农药单位主要为以下六个行业部门,分别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现我县目前农药经营市场存在问题为:准入门槛低,乡镇经营业户多数并未达到国家要求,非允许行业部门,个体经营,往往会出现进货渠道不明确,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同类商品价格差别大,直接或间接损害农民利益,促使坑农害农现象发生。
建议:见于以上存在问题,建议县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05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一主二辅”经营模式,理顺农资主营渠道,规范农资市场,着重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市场主渠道经营作用。
1、认真清理整顿乡镇农资经营户,对不符合条件和无证无照经营户要坚决取缔,以防造成坑农害农事件后溜之大吉。
2、提高农资市场准入门槛,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不具备农资经营条件和资格的申请户一律拒之门外,不得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以防治“多、滥、乱”情况发生。
3、规范农资市场,理顺经营渠道。县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农委、工商、供销社等部门,对现有农资经营户逐一调查,凡不具备农资经营条件和资格的,坚决取缔,对于经营年限久,从未出现过问题的,建议准予挂靠供销社企业,由供销社主渠道经营农资产品,以便于农资市场规范管理,保障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保护农民利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现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