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各乡(镇)成立专职消防队。
提 案 人:付仁伟
通讯地址:消防大队
电 话:13115343632
内 容:按照《消防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建 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